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乡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将水体管理保护范围外一定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筑退线距离以及其他建设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的滨水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天际轮廓线、景观视线分析,滨河、滨湖等滨水区域沿线建筑高度应当与水系环境相协调,构建功能复合、疏密有致和生态自然的滨水空间,不得破坏滨水景观风貌。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