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乡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将水体管理保护范围外一定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筑退线距离以及其他建设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
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的滨水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天际轮廓线、景观视线分析,滨河、滨湖等滨水区域沿线建筑高度应当与水系环境相协调,构建功能复合、疏密有致和生态自然的滨水空间,不得破坏滨水景观风貌。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