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貌,不得破坏原有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等。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在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