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貌,不得破坏原有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等。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在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