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合理确定重要观景点与主要山体之间的景观视线通廊,严格控制山体周边和景观视线通廊内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确保与山体景观风貌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