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运营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下列服务设施:(一)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换乘指示、安全疏散等标志;(二)为残障、行动不便等人群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设施;(三)在换乘站、客流量较大的车站设置乘客候车座椅、母婴和儿童服务场所或者设施;(四)在列车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五)在车站内配备急救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