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

(一)合理编制运行计划,保障客流运送畅通和安全;

(二)遇节假日、大型活动适当增加运力;

(三)保持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畅通,无障碍设施、母婴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四)保持车站、列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

(五)维护车站和列车车厢内秩序,加强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提供乘车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等便捷服务;

(七)提供问讯、失物招领等服务;

(八)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依法保护乘客隐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