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下列服务设施:

(一)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换乘指示、安全疏散等标志;

(二)为残障、行动不便等人群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设施;

(三)在换乘站、客流量较大的车站设置乘客候车座椅、母婴和儿童服务场所或者设施;

(四)在列车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

(五)在车站内配备急救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