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