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