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爱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环境整洁;(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物料,不露天焚烧秸秆;(四)不参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五)其他文明乡村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