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家庭建设,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文明家庭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