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环境整洁;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

(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物料,不露天焚烧秸秆;

(四)不参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

(五)其他文明乡村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