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侵占通道和绿地等公共空间,不乱悬挂、晾晒、堆放物品,不私搭乱建;
(二)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防止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
(三)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文明饲养宠物,不遗弃宠物,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使用束犬绳(链)牵引,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携带除导盲犬、辅助犬之外的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五)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居家娱乐、聚会聚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六)其他文明社区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