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饮用水安全、饮用水质量、水旱灾害防治、重点领域节水等水利工程建设,构建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兴利除害的水利保障网络,提升边境地区供用水保障能力、饮水安全水平、防灾抗灾能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