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支持边境地区开展农村牧区电网巩固工程,提升电力服务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边境地区农牧户用电规划,推进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逐步解决边境地区农牧户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