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可以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配备清扫保洁员负责本村(社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清扫保洁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