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利用乡村公共区域组织或者举办红白喜事、乡村节会、商业促销、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活动组织者或者举办者应当及时清扫活动场地,将产生的垃圾规范处置或者分类投放至指定的设施、场所。在乡村开展野餐、野炊、露营、垂钓、研学旅游等户外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和随意丢弃垃圾。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