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可以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配备清扫保洁员负责本村(社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清扫保洁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