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再生资源回收点、农资销售单位、其他生活垃圾收储转运站回收的有害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专业机构处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