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对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