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对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