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其他生活垃圾收储转运站,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合理设置其他生活垃圾收集点,配备必要的垃圾收运车辆、垃圾清扫工具等环境卫生保洁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