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其他生活垃圾收储转运站,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合理设置其他生活垃圾收集点,配备必要的垃圾收运车辆、垃圾清扫工具等环境卫生保洁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