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重点绿地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重点绿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绿地退出名录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提请退出。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