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擅自变更重点绿地的用地性质。

因重大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重点绿地用地性质的,应当将其退出重点绿地名录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其用地性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