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重点绿地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擅自变更重点绿地的用地性质。因重大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重点绿地用地性质的,应当将其退出重点绿地名录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其用地性质。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