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