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标准、作业规范、责任区划分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清扫服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