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