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