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

(二)使用密闭运输车辆,保持车辆外观整洁,车身喷涂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为运输车辆安装定位和监控设备,并与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三)与管理责任人协商确定收集、运输时间,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生活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四)对有害垃圾收集至回收站点后,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点收集;

(六)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发现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