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