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人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人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客运站、火车站、码头、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食品加工场所及商铺等生产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待建地块的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