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