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