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