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