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管理要求的,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予以改造。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