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