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