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