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辖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正常秩序。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村)民的更新需求,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