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城市更新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市更新的调研论证、技术服务、相关规划和计划制定以及政府交办的协调指导、政策研究等相关城市更新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地保障、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