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