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运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