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