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第十一条有效境外组织和个人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或者科学研究,需要设立探测站(点)的,应当由中方合作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泄露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或者予以发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