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第十条有效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现有的探测资料,现有探测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确需新建探测站(点)的,应当将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时段、探测要素、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和目的用途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进行探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