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乘客乘坐客运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

(二)擅自操作、破坏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干扰驾驶员和乘务员正常工作影响行车安全;

(四)乘坐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经营车辆,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五)其他危害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驾驶员、乘务员发现乘客有上述行为的,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乘客,应当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