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乘客乘坐客运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
(二)擅自操作、破坏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干扰驾驶员和乘务员正常工作影响行车安全;
(四)乘坐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经营车辆,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五)其他危害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驾驶员、乘务员发现乘客有上述行为的,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乘客,应当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