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