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