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