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