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